

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 称: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Science & Technology and Finance
英文译名缩写:CAPSTF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科技界、金融界,以及从事科技金融工作和热心于科技金融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事业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按自愿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一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科技界和金融界,以及广大科技和金融工作者、热心于科技与金融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优化资金投向,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科技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条例,组织调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科技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模式,以及促进科技金融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2.组织开展有关科技金融领域理论研讨和学术活动;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专题调查、软科学研究等活动;
3.依法创办从事和推动成果转化的各种实体,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形式和有效途径,从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通过向金融机构(特别是科技金融机构)进行小额参股,探索、引导和推动形成能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服务的金融机构,促进科技金融结合和科技金融事业的发展;
5.参与倡导推动,形成多种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
6.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开发和科技金融结合、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中介服务活动;兴办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的设施和实体;
7.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和友好往来,组织举办国内外有关科技与金融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会议、讲学、培训、展览和科技交流等活动;
8.编辑(或合作)出版会刊及科技金融宣传报刊杂志。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1.各类科技管理部门或单位、金融管理部门或单位;
2.关心和从事科技金融结合的单位;支持为科技服务的金融和投融资单位、科技型企事业;
3.关心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服务的机构和单位;从事技术创新和技术中介服务等单位。
个人会员:
1.从事和关心科技金融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人员;
2.从事和关心科技、金融工作、科技投融资工作及其管理方面的人员;
3.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和科技服务事业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会的业务范围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热心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和修改章程(草案);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可设立其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或执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设机构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设机构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其任期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推动、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5.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协调和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聘任本会各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报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决定;
4.聘用本会办事机构及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或社会的资助;
4.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兴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对所接受的资产的使用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应根据其资历、能力和贡献大小进行确定;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按国家规定根据本会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加以确定,也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